为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防治燃煤锅炉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淘汰小锅炉有关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淘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鞍山市建成区内(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成区)所有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鼓励淘汰建成区外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1.供暖经营类燃煤锅炉:2017年5月15日前自行淘汰,5月16日-5月31日为强制淘汰时限,6月-10月为并网改造时限。
2.服务业类、工业企业类燃煤锅炉:2017年5月31日前自行淘汰,6月1日—6月30日为强制淘汰时限。
非供暖经营类燃煤锅炉有并网需要的,须在2017年5月15日前向住建部门申请并网,并按照供暖经营类燃煤锅炉的时限要求完成淘汰和并网改造。
1.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次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工信、住建、环保、财政、公安、质监、电业等部门共同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淘汰供暖经营类锅炉;环保部门负责淘汰服务业类锅炉;工信部门负责淘汰工业企业类锅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燃煤锅炉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通告要求在5月10日前制定淘汰方案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10月31日前完成供暖经营类锅炉的并网改造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拆改认定工作;12月31日前进行验收归档。
对未列入淘汰名单属于本次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也应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行淘汰,逾期未淘汰的,发现后将实施强制淘汰。
为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防治燃煤锅炉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淘汰小锅炉有关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淘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鞍山市建成区内(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成区)所有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鼓励淘汰建成区外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1.供暖经营类燃煤锅炉:2017年5月15日前自行淘汰,5月16日-5月31日为强制淘汰时限,6月-10月为并网改造时限。
2.服务业类、工业企业类燃煤锅炉:2017年5月31日前自行淘汰,6月1日—6月30日为强制淘汰时限。
非供暖经营类燃煤锅炉有并网需要的,须在2017年5月15日前向住建部门申请并网,并按照供暖经营类燃煤锅炉的时限要求完成淘汰和并网改造。
1.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次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工信、住建、环保、财政、公安、质监、电业等部门共同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淘汰供暖经营类锅炉;环保部门负责淘汰服务业类锅炉;工信部门负责淘汰工业企业类锅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燃煤锅炉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通告要求在5月10日前制定淘汰方案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10月31日前完成供暖经营类锅炉的并网改造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拆改认定工作;12月31日前进行验收归档。
对未列入淘汰名单属于本次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也应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行淘汰,逾期未淘汰的,发现后将实施强制淘汰。